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7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陳憲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参佰捌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89年10月26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如附證1),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
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
算說明如下:(1)本金債權:新臺幣234857元。(2)依契
約書第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
分之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
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3531元。(2)
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8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
新臺幣234857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3)帳務管
理費用:新臺幣0元(契約書第4條)。又按契約第11條,債
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47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34857│ │月11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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