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35號
KLDV,108,司促,435,2019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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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35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周志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參佰玖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伍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
  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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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