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14號
KLDV,108,司促,414,2019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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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1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曲家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肆佰壹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06年08月2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575,410
  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
  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41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曲家焌  │暨自107年0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9  │
│  │135738│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曲家焌  │自107年08月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25│
│  │439672│     │0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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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