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1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曲家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肆佰壹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06年08月2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575,410
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
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41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曲家焌 │暨自107年0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9 │
│ │135738│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曲家焌 │自107年08月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25│
│ │439672│ │0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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