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0號
KLDV,108,司促,250,20190116,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莊晴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玖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7年9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107年12月2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
  下同)2,20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6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
  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
  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
  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
  之百分之3.5加上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
  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
  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
  金額乘以百分之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
  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
  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5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晴嵐 544│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60829 │0000000000│12月 25日  │      │       │
│  │元  │508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