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9號
KLDV,108,司促,199,2019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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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靖鋒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玖佰肆拾壹元,
  及暨其中本金新臺幣捌萬零參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02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參證物1﹞,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
  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2﹞,
  詎料債務人自107年12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
  尚餘247,941元﹝參證物3﹞,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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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