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42號
KLDV,107,訴,142,20190125,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2號
原   告 胡春綢 
訴訟代理人 黃子素律師
被   告 周建螢 



訴訟代理人 廖嘉惠 

被  告  周寶子 

      林碧瓜 


      周慧英 


      劉美玉 


      周立偉 


      周建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2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