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8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慶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華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慶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華云間因一百零七
年度基簡字第八七六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