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7年度,876號
KLDV,107,基簡,876,2019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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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8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慶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華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慶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華云間因一百零七
年度基簡字第八七六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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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