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7年度,2273號
KLDV,107,基小,2273,2019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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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227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建達 
      張天耀 
被   告 李晋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6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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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