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215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怡齡
被 告 陳柏
兼法定代理 魏憶騥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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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貸放日期 │ 尚欠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號│ (民國) │(新臺幣)├──────────────┼──────────────────┤
│ │ │ │ 計算之期間及利率(民國) │ 計算之期間及利率(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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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年12月7日 │ 29,192元 │自107年3月16日起至107年8月9 │自107年4月17日起至107年8月9日止,按 │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5計│週年利率百分之0.115計算;自107年8月 │
│ │ │ │算;自107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10日起至107年10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 │
│ │ │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5計算│百分之0.215計算;自107年10月17日起至│
│ │ │ │之利息。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43計算之│
│ │ │ │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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