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7年度,2053號
KLDV,107,基小,2053,20190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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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小字第2053號
上 訴 人 鄭書帆 

被 上訴人 李紀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1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12月24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7年12月2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上訴 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 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附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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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