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179號
KLDV,107,司聲,179,2019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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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鄭文彭 



相 對 人  陳桂李 


       連陳桂梅
上一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連千慧  住基隆市○○區○○街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鄭月桂  住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洪雯  住花蓮縣○○市○○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潘宇辰  住新北市○○區○○00巷00號8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
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鄭宇辰」之記載,應更正為「潘宇辰」;原裁定附表中關於「陳貴李」、「連陳貴梅」、「鄭月冠」「鄭洪文」之記載應依序更正為「陳桂李」、「連陳桂梅」、「鄭月桂」、「鄭洪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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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