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58號
KLDM,108,聲,58,2019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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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德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德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德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裁處有期徒刑1年2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 中,於民國108年1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余德昌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 6年度訴字第6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106年度基 簡字第15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107年度基簡字 第10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3案所處之 罪刑,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9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107年3月16日入監接受執行後 ,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933120號核准 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 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 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 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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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