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 年度訴字第601 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溫博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7 年12
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溫博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 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溫博宇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 院107 年度訴字第601 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8 年1 月5 日具狀提起上訴,而未附具體理由,惟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 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