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智重附民字,107年度,2號
KLDM,107,智重附民,2,201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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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


代  表  人 Richard H. Sauer
訴 訟 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陳瓊英
訴 訟 代理人 藍孟真
       馬蕙蘭
被    告 李志洋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7年度智易字第4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一月十
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六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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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微軟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