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 年度易字第389 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富餘
選任辯護人 張漢榮律師
林宇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
度偵字第27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富餘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富餘與代號3409-A10716 號之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下稱甲女)原不相識,因陳富餘委託甲女出售陳富餘之汐止 住宅,2 人乃相約於民國107 年5 月10日,在基隆市○○區 ○○路000 號11樓之陳富餘居處見面。當日上午11時,甲女 依約至陳富餘上開居處,在該處客廳內,甲女向陳富餘講解 委託賣房之權益等細節,故2 人併排坐在沙發上,講解過程 中,陳富餘常趨前靠近甲女,甲女誤以為陳富餘係因重聽而 有此舉動,故未加以阻止,討論近尾聲時,2 人以通訊軟體 LINE互加聯繫方式。詎陳富餘基於意圖性騷擾之犯意,竟於 同日上午11時後不詳時間,乘甲女不及抗拒之際,以其手拍 打甲女之右側胸部,並對甲女稱:你奶子好大云云,甲女礙 於陳富餘係其客戶,不便當場斥責,祇能隱忍不發,盼能儘 速離開。甲女起身前去搭乘電梯時,陳富餘亦隨同進入電梯 。待電梯門甫關閉,陳富餘承前意圖性騷擾之犯意,於同日 上午12時40分許,以其右手攬著甲女之肩膀,乘甲女不及抗 拒,親吻甲女之臉頰,甲女此時已無法再忍,出手推開陳富 餘,陳富餘遂稱:這也不行、那也不行云云,並不再對甲女 有其他動作。2 人步出電梯,確認日後進出之出入口後,甲 女即離去。嗣甲女因深覺委屈遂告訴友人林良紀、仲介公司 主管趙崧竣上開事實,並報警處理。
二、案經甲女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作成之相關供述證據,雖屬傳聞證據, 惟公訴人、被告陳富餘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判期日 均未對證據能力有所爭執,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 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認 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其餘所引用之非供述 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均認具證據能力。 至辯護人雖爭執告訴人甲女警詢時指訴之證據能力,惟本院 既未採前揭陳述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依據,自無庸審究其 之證據能力,併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為性騷擾之犯行,辯稱:案發時告訴 人故意1 個人來跟伊簽約,又在伊家裡待了1 個多小時,告 訴人要離開時,向伊表示其機車壞了,想向伊借新臺幣(下 同)5000元,但伊沒有借給其,因此伊認為告訴人故意陷害 伊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案發當日上午11時告訴人已 到達被告家中,直到上午12時40分告訴人才乘坐電梯離開, 期間2 人除了討論委託房屋買賣一事外,告訴人還向被告訴 說工作的辛苦,並以車子故障為由,希望被告借其5000元, 惟被告沒有借,被告只是鼓勵其努力工作賺錢,並未拍打告 訴人之胸部;在電梯中因為被告重聽,所以有靠近告訴人講 話的習慣,可能因此引起誤會,但被告亦只是向告訴人說好 好工作、賣掉房子就可以拿錢;且電梯中畫面可見告訴人面 帶微笑,事發後還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1 張微笑的貼圖給被 告,與遭性騷擾之常情不符,況被告高齡85歲,身材亦不壯 碩、行動不迅速,倘被告有所不軌,告訴人稍加抵抗被告即 會倒地,告訴人嗣後之情緒反應亦無法證明與被告之行為有 關云云。惟查:
㈠、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中指稱:伊之職業係房屋仲介,於107 年5 月10日上午11時許,伊至被告位於麥金路之住處洽談被 告委託售屋一事,過程中,伊與被告併排坐在沙發上,被告 靠伊很近,起初伊還以為被告只是聽不太清楚,但後來被告 就出手拍打伊之右側胸部,並對伊說:你奶子好大云云,伊 察覺不對勁想要離開,但因為使用電梯需要感應卡,所以被
告帶伊下去,在電梯中被告又靠過來抱伊、親吻伊之臉頰, 伊只好把被告推開,被告才說:這也不行、那也不行云云, 之後到達1 樓伊與被告出電梯,被告對伊說下次要來走後門 的電梯,伊就離開被告上開住處;伊之後回到房屋仲介公司 ,向主管報告後決定報警等語。告訴人雖隻身前往被告之住 處簽約,並與被告獨處1 個半小時左右,然房屋仲介本就能 獨立作業,且委託房屋出售亦非日常小額之交易,就否專任 委託、委託期間、抽傭比例等事項,常需經雙方長時間之磋 商、協調,是告訴人指訴之情節尚無明顯矛盾或不合常情之 處。
㈡、經本院勘驗案發當時之電梯監視器錄影畫面,結果如下(有 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7 至148 頁): 光碟名稱:性騷擾現場光碟
檔案名稱:GEDC0057.MOV,全長1 分35秒。 勘驗結果:
畫面開始,電梯內空無一人,檔案播放時間50秒時,電梯門 逐漸開啟,檔案播放時間56秒時,被告與甲女走進電梯,檔 案播放時間56至1 分5 秒間,被告與甲女有交談(檔案影片 無錄音,無法得知對話內容),檔案播放時間1 分5 秒時, 被告靠近甲女並伸出其右手臂搭在甲女肩膀上,檔案播放時 間1 分6 至7 秒間,被告伸長脖子將臉趨近甲女的左臉頰, 試圖親吻甲女臉頰,甲女則側開臉龐閃躲,由電梯內鏡子之 反射,亦可見甲女以左手微握拳之向上舉起之方式,試圖阻 隔被告,檔案播放時間1 分8 秒時,甲女維持左手微握拳阻 隔被告之姿勢,被告見狀稍微向後退,但被告之右手(勘驗 筆錄誤載為左手)仍搭在甲女肩膀上,檔案播放時間1 分 9 秒時,被告逐漸將搭在甲女肩膀上之右手(勘驗筆錄誤載為 左手)往下滑至甲女腰部,同時被告將其左手(勘驗筆錄誤 載為右手)伸至甲女上半身前方,被告呈現欲環抱甲女之姿 勢,檔案播放時間1 分10秒時,由畫面及電梯內鏡子之反射 可見,甲女用左手施力往被告胸口一推,將被告推開,檔案 播放時間1 分11秒時,被告被推開後稍微遠離甲女,甲女雙 手環抱於胸前,光碟時間1 分14秒時,被告又以右手手觸碰 甲女之左手臂外側1 下,檔案播放時間1 分15至25秒間,甲 女維持雙手環抱於胸前之姿勢,被告站在原地並未對甲女有 其他動作,檔案播放時間1 分26至28秒間,電梯門開啟,甲 女伸出右手示意被告先出電梯,被告先離開電梯,甲女亦隨 後離開電梯,檔案播放時間1 分29至32秒間,電梯門仍未關 閉,甲女站立在電梯口,但畫面中並未拍攝到被告,檔案播 放時間1 分33秒時,電梯門關閉,電梯內空無一人至畫面結
束。參諸上開電梯監視器錄影畫面之勘驗結果及監視器翻拍 照片16張(見107 年度偵字第2778號卷彌封資料袋),足見 被告在電梯內有搭告訴人肩膀,親吻告訴人之動作,告訴人 則以手隔開試圖抵擋,被告又試圖環抱甲女,甲女遂出手將 被告推開,被告始不再動作等情,此與告訴人之上開指述情 節相符,辯護人雖辯稱勘驗之檔案並無聲音,無法從畫面得 知被告是想靠近告訴人說話,還是親吻告訴人云云,惟此與 本院勘驗結果不符,自難憑採,是告訴人指稱於上開時、地 遭被告觸碰胸部、親吻臉頰等情,確屬信而有徵,堪可採信 。
㈢、證人林良紀於偵查中證述:案發當日下午傳訊息給伊,叫伊 回電,電話中告訴人的聲音好像有點在哭,告訴人向伊表示 拜訪客戶時被性騷擾,伊詢問告訴人有無報警後,就要其與 店長聯絡說此事等語。證人趙崧竣於偵查中證稱:伊係告訴 人所任職之仲介公司之店長,案發當日下午告訴人有傳訊息 給伊,伊回電給告訴人後,告訴人於電話中說遭到性騷擾, 所以伊趕回店裡,告訴人向伊表示其在被告家中簽賣屋委託 書,過程中被被告碰到胸部,其雖害怕並拒絕,但被告還是 對其說你奶子好大云云,且上下打量其,因為只有被告和其 2 人在場,怕被告對其不利,只好草草結束簽約,電梯又需 要磁卡,所以在電梯中被告又抱告訴人,但被推開一節,當 時告訴人的情緒低落,並一直擅抖等語。衡以證人林良紀、 趙崧竣與被告素不相識,亦無仇隙,當無故捏虛詞構陷被告 ,致己受有偽證罪追訴處罰之風險,是證人林良紀、趙崧竣 之證言應堪採信。佐以證人林良紀、趙崧竣之證述,可見告 訴人於事發後立即向友人及公司主管求助,且表現出負面情 緒,與一般受到性騷擾者事發後向親近之人求助,並有難過 、畏懼等情緒表現之常情相符,此亦足資擔保告訴人甲女證 詞之真實性。
㈣、此外,被告雖不斷暗示告訴人係為錢財方誣指其性騷擾云云 ,惟於本院審理過程中,告訴人僅要求被告須認罪、道歉, 其亦稱;伊認為被告沒有真正認錯,伊不要求任何民事賠償 ,不欲與被告和解等語(見本院卷第145 至146 頁),迄言 詞辯論終結前,告訴人確未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之賠償請求, 告訴人若非確有遭到被告性騷擾之情形,豈會無須任何金錢 賠償,干冒遭受無知之人異樣眼光等風險,透過司法程序一 再耗費勞力、時間,揭發被告此一行為,益徵告訴人之指訴 屬實,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殊無可採。㈤、另辯護人辯稱:電梯中畫面可見告訴人面帶微笑,事發後還 傳送1 張微笑的貼圖給被告,且告訴人只要出手一推,被告
即會倒地云云,並提出LINE截圖照片1 張為證(見本院卷第 87頁)。惟查,告訴人於偵查及審理中指稱:在電梯畫面中 伊看起來在笑,是因為被告是客戶,且伊想要安全脫身,所 以不敢當場斥責被告;至於伊用LINE傳給被告的貼圖,應該 只是剛剛交換LINE作為聯絡方式,所以習慣上傳1 個東西確 認有加入好友,並不是這張貼圖有什麼意思等語,考量被告 係告訴人之客戶,倘被告僅有性騷擾(未達強制猥褻)程度 之言行,且行為僅一瞬間,告訴人隱忍不便發作,或錯過適 當時機直斥其非,甚至仍必須一路陪笑,均非顯不合理。又 衡諸以LINE聯絡之社會現狀,於起初加入好友時,確有互傳 1 張無表達意涵之貼圖確認之習慣,且LINE之貼圖圖案,大 多皆係正面、歡樂之圖樣,除非交情極好而相互調侃,殊難 想像互傳無意義貼圖確認已加為好友時,會特意選擇表達憤 怒、痛苦、哀傷之圖樣,是告訴人所述與常情相符。再者, 告訴人最終仍出手推開被告,表達反抗之意一節,業經認定 如前,告訴人於忍無可忍之下,以手臂施力明確表達拒絕, 在顧忌被告為其客戶之下,實難以苛求告訴人應更早出手反 抗,或應更大力將被告推倒在地。準此,辯護人前開所辯, 當無可採。
㈥、被告在與告訴人談話之過程中,猛然觸碰告訴人之胸部,並 稱你奶子好大云云,即帶有強烈性暗示及性挑逗意涵,隨後 又親吻告訴人之臉頰,亦係在親密之男女間帶有性含意、性 暗示之挑逗、調戲舉動,其主觀上係出於性騷擾之意圖至為 灼然。綜上,被告所辯均係臨訟畏罪之詞,洵不足採,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所謂「性騷擾」,係指帶有性 暗示之動作,具有調戲之含意,讓人有不舒服之感覺,行為 人具有性暗示而調戲被害人之意,以滿足調戲對方之目的, 屬性騷擾之犯意(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736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例示禁止觸及他人 身體部位如臀部、胸部,且為防免對被害人就其他身體部位 之身體決定自由保護之疏漏,另規定以「其他身體隱私處」 作為保護被害人身體決定自由客體之概括性補充規範,此所 謂「其他身體隱私處」為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於客觀上固包 括男女之生殖器、鼠蹊部等通常社會觀念中屬於身體隱私或 性敏感部位,然因性騷擾犯行處罰之目的在於因行為人所為 破壞被害人所享有關於性、性別等,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 干擾之平和狀態,是所謂「其他身體隱私處」,解釋上當非 僅以該身體部位是否外露為斷,而係以該等身體部位如遭行 為人親吻、擁抱或觸摸,該等作為是否與性有關,而足以引
發被害人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遭受破壞以 為認定,而此等認定應依社會通念及被害人個別情狀,並參 酌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 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綜合判斷之,此觀 之如上司、部屬間偷襲摟腰、親吻嘴唇等接觸身體外露部位 之行為,因帶有性暗示而屬調戲他人,且在該等身分關係下 ,因足以引發被害人有不舒服之感覺,依一般社會通念,應 屬構成性騷擾之行為益明。查被告意圖性騷擾,乘告訴人不 及抗拒之際,碰觸告訴人之胸部及親吻告訴人之臉頰,業經 認定如前,而依正常社交禮儀,臉頰顯非他人所得任意親吻 ,被告擅自親吻告訴人臉頰之行為,足以引起告訴人嫌惡之 感,臉頰自亦屬身體隱私部位。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 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罪。被告上開拍打甲女右側胸部、親 吻甲女臉頰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實施,且係 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 以強行分開,顯係基於單一犯意而為,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 評價,論以接續犯一罪。被告於為本件犯行時,係年滿80歲 之人,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見107 年度偵字第 2778號卷彌封資料袋),考量其年事已高,所能承受之刑罰 自當不如青壯年人,不需以相同標準處斷,即能達成刑罰之 效果,故依刑法第18條第3 項予以減輕其刑。三、爰審酌被告欠缺尊重女性性自主權之觀念,乘甲女不及抗拒 之際,對甲女為上開性騷擾之行為,導致甲女內心留下難以 抹滅之陰影,所為應予相當程度之非難;且被告犯後毫無反 省之意,猶飾詞否認,迄未亦與甲女達成和解以彌補其所受 損害,或求得甲女之原諒,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兼衡其自陳 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復考量被告前無其他刑事 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暨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18條第3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提起公訴,檢察官何治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