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信託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4號
CYDV,108,訴,24,201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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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號     
原   告 陳文璋 


被   告 陳鵾烈 

被   告 蒼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雨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 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6日裁定,命 其於5日內補繳新台幣29,413元,逾期駁回。而原告於107年 12月10日受收上開裁定,然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裁定書 、送達證書、本院之查詢單在卷可證,是原告起訴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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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蒼龍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