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6號
CYDV,108,補,36,2019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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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張炎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炎明張炎昇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嘉義縣○○鄉
○○段0000 地號土地,面積54.0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
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500元,又原告應有部分為 9分之6等
情,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
2,120元(計算式:54.04㎡×4,5000元×6/6 =162,12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併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提出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須有完整姓名),俾利審判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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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