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家霖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茂生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茂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7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0,89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161,7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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