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44號
CYDV,107,重訴,44,2019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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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蘇福記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蘇暉橋 
上 一 人
上 訴 人 蘇明堇 
      蘇藏烈 
      蘇藏熙 
      蘇藏富 
      蘇薪艷 

上 七 人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被 上訴 人 蘇友宏 
      蘇友彥 
      蘇友濱 
      蘇承璞 
      蘇承道 

      蘇友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07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上訴之程式。次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 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 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2項著有規定。第按上訴人有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 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44條 第1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亦有明文。二、查上訴人係委任劉烱意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由訴訟代理人具 狀提起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有民事聲明上訴狀 暨所附民事委任書可憑,則在此之前即上訴人未委任上訴之 訴訟代理人之前,上訴人既尚未提出上訴,前開訴訟代理人



具狀提起本件上訴時當知提起上訴應繳納上訴費用,然上訴 人迄未繳納上訴費用,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證。 是依前開說明,本院自無庸命上訴人補正,而得逕以裁定駁 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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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