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50號
抗 告 人 郭漢宗
相 對 人 王啟名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上列相對人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相對人聲請選任抗告
人為上開事件被告萱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抗告人
對於民國 108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選任特別代理人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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