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3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進裕
李吳錦池
李進成
李進賢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7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59,944元,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46,9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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