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號
原 告 宋柏霖
訴訟代理人 鍾月英
被 告 陳盈楓
劉金田
宋貴蘭
宋清華
宋保源
宋登育
宋碧玉
宋雅玲
宋清富
中村文安
中村明原
下地亞里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主文欄、附圖一中關於「面積8,589.87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8,598.87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之主文欄、附圖一,有如主文 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