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仲介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98號
CYDV,107,訴,298,2019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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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8號
原   告 林慧霞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法定代理人 林芳仲 
訴訟代理人 周信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3 月26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一個月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一、原告是否為經紀業者(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 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二、原告曾經從事不動產買賣之居間或仲介的案件,迄今總共有 幾件?每一件成交之價格及所取得之報酬各為多少?三、原告從事不動產買賣之居間或仲介,是否有向主管機關申請 許可及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
四、原告是否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或是否為不動產經紀業者之營業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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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