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43號
CYDV,107,補,443,2019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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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43號
原   告 鄭林桂花
訴訟代理人 楊于慧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
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司法院院字第2500號解釋參照)。經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坐落嘉義縣○○鄉○○段
000 地號土地,原告就上開地號土地應有部分為3 分之1 ,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9,426 元【計算式:
系爭中埔鄉護生段344 地號土地面積474.3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
現值6,700 元×1/3 =1,059,426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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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