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07年度,18號
CYDV,107,家聲抗,18,2019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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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抗字第18號
抗 告 人 林家璽 

      林家青 

共   同
非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翁松谷律師
相 對 人 林麗蓮 
代 理 人 林德昇律師
      李政昌律師
關 係 人 林玉婷 
關 係 人 林美賢 
兼 上 二人
送達代收人 林俊宏 
上列抗告人就林樂善受監護宣告事件,不服本院107年度監宣字
第1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 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二、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林樂善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 107年12月19日死亡,有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開立之 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院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 法 官 黃仁勇
法 官 葉南君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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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