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211號
原 告 莊詩晴
被 告 劉宗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請求關於酌定子女權利義務之行
使負擔及離婚之損害賠償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關於酌定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 1,000元;關於離婚之損害賠償部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6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共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