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60號
CYDV,107,司執消債更,60,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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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李得江

代 理 人 江昱勳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沈本吉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潔霓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壯吉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梁文昀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為認可更生方案裁定前,應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 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使債權人有陳述 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 3項定有明文。揆諸本條文立法意旨,更生方案之內容攸關 債權人之權利變動及債務人之債務履行情形,對債權人之權 益影響甚鉅,為保障債權人之程序權及實體權,並使法院正 確判斷有無逕行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必要,應賦予債權人獲



得一定資訊及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債權人所為之陳述,僅供 法院判斷是否逕行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參考,並無拘束法院 之效力,附此敘明。查本件聲請人之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及更生方案,業經本院公告揭示於本院牌示處,並合法 送達於各債權人,此有本院公告及送達證明在卷可稽,堪信 為真。是本件債權人均已知悉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之財 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並得於本件裁定前具狀表示意見,先 予敘明。
二、聲請人更生方案意旨略以:聲請人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 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150,968元,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 償3,676元,並自認可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別給付予 各債權人,共計清償6年,並以1個月為1期,清償總金額為 264,672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為6.38% (詳參附件聲請人更生方案)。
三、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且已盡力清償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 決,逕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 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聲請人在未 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申言之, 本條例之目的,除保障債權人集團性滿足之最大化及公平化 外,並為賦與債務人重建復甦其經濟生活之機會,故消費者 債務清理程序制度之構築首需強調生活再建及破綻預防,提 高債務人工作意願並改善其生活習慣,使能重新出發,從而 保障其生存權,並促進其義務履行能力,協助永續性回復信 用。是若還款額度逾越依債務人能力所能負擔之數額過多, 債務人勢必無以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則債權人因 實際受償的金額降低,反蒙受實際不利益。因而更生方案是 否合理、可行,應視債務人財產狀況(含現有資力與將來收 入來源)、清償能力及經濟信用等評估,及考量債權人之受 償額度(如「清算價值保障原則」─本條例64條第2項第4款 參照),予以客觀判斷,始不違背前述說明。經查: (一)聲請人自陳目前任職於東銧電機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收入 為22,000元,無其他津貼、獎金或加班費,經核聲請人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薪資袋影本、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等資料,堪信屬實 ,先予敘明。
(二)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為17,502元(包括房租 、水費、勞健保費、油資、伙食費、電費等支出),另負 擔父親李育昇扶養費每月822元等語。經查,本院前於107



年10月8日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裁定准予聲請人開始 更生程序,其中關於聲請人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及父親 扶養費之認定數額總額與聲請人更生方案所提列金額相同 ,此經本院調閱前揭案件卷宗查核無訛,自屬可採,是聲 請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為18,324元(計算式 :個人必要生活費用17,502元+父親李育昇扶養費822元 =18,324元)。
(三)經上計算,聲請人每月收入22,000元,扣除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每月必要支出為18,324元後,餘3,676元,其願提出 全額供每期清償,是聲請人已勉力提出還款方案及金額, 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四)本院衡酌前情,認聲請人已提出其最大限度之還款方案及 金額、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且該更生方案條件已達 盡力清償。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所提更生方案條 件公允且已達盡力清償,亦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 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 之更生,則本件更生方案自應予認可,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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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銧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