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吳金成
即 原 告
視同上訴人 王茂昌
王茂陵
許見池
陳亦凡
王茂炎
吳學良
沈世昌
王阿娥
葉義濬即葉義順
陳興洲
王清輝
胡春雄
林明德
劉朱玄瑞
莊明華
吳皓勝
王茂久
許明義
沈金圖
上列上訴人吳金城與被上訴人王阿蜂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47,
800 元,應徵裁判費418,6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