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47號
CYDV,106,訴,447,20190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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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吳金成 
即 原 告
視同上訴人 王茂昌 
      王茂陵 

      許見池 
      陳亦凡 

      王茂炎 
      吳學良 
      沈世昌 
      王阿娥 
      葉義濬即葉義順

      陳興洲 


      王清輝 
      胡春雄 
      林明德 
      劉朱玄瑞
      莊明華 
      吳皓勝 
      王茂久 
      許明義 
      沈金圖 
 
上列上訴人吳金城與被上訴人王阿蜂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47,
800 元,應徵裁判費418,6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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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