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富霜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嘉義縣私立感恩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11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9日送達,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附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