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30號
CYDV,106,建,30,20190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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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建字第30號
原   告 嘉義市立玉山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訴訟代理人 葉眉伸
      林彥百律師
被   告 葉世宗即葉世宗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9,471元,及自民國106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6%,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199,47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依實務與學說之多數見解,當 事人或訴訟標的有減少、增加者,為訴之一部撤回、追加; 否則為應受判決事項之減縮、擴張聲明。
貳、查原告先則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97, 87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7年3月19日本院行言詞辯論時,請 求被告應給付3,402,938元(即就後述系爭1期工程部分請求 被告再給付1,753元,就後述系爭2期工程部分請求被告再給 付3,3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繼於107年8月13日提出民事陳報四狀, 表示請求被告給付3,497,478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後於108 年1月7日本院行言詞辯論時表示,請求被告給付3,450,208 元(即原請求監造服務費鋼構數量46,937元、餘土清運333 元為重複計算,而予以扣除)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有原告所 提民事起訴狀、民事陳報三狀、本院107年3月19日言詞辯論 筆錄、民事陳報四狀、本院108年1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



可憑,自堪信為真實。則依前開說明,原告將系爭請求之金 額增加部分,應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另將原請求之 金額減少部分,應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核與前開 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承攬原告之「嘉義市立玉山國中活動中心興建工程」採 購案,系爭工程分為主結構及設備2標(以下分稱「1期工程 」、「2期工程」)均由被告負責執行設計、監造工作。唯 因可歸責於被告之行為致原告受有下列損害,原告得依契約 約定請求被告賠償部分:
(一)未按業主指示設計錯誤工項損害182,400元: 1、系爭工程屋頂兩側之建築應為防風、防雨之防颱型百葉30 ×100mm鍍鋁鋅鋼板@75mm設計,被告竟為裝飾性質金屬木 格柵30×100mm鍍鋁鋅鋼板@75mm之無益設計,致日後風、 雨灌入活動中心造成損害,致原告支出費用182,400元( 計算式:單價1,216元×數量150公尺=182,400元),自 應由被告賠償。
2、被告雖抗辯「防颱型百葉」與「30×100鍍鋁鋅鋼板@75mm 」為完全不相容之產品云云,然:
(1)為避免系爭活動中心1樓球場木地板及設備浸水受損,不 得設計為通風百葉。而被告簡報圖示由「通風百葉」改為 「防颱型百葉」,明確告知原告遵照指示改採「防颱型百 葉」,並強調空氣自然對流。且依被告函及送審之鋁門窗 製造圖送審資料中(見被告100年11月25日世建字第10000 00724號函、原告100年12月2日嘉玉中總字第1000005851 號函影本及系爭工程鋁門窗材料廠商送審資料節影本,本 院卷一第339至349頁),對防颱型百葉功能說明:「特殊 葉片設計可防止大雨侵襲,時可達到通風的效果。」符合 被告於簡報中所稱既防颱又通風之功能。且被告審查通過 送交原告之玉山國中裝修工程---原廠出廠證明文件載明 :「金屬木格柵防颱型背百葉30×100鍍鋁鋅鋼板@75mm、 益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標單名稱:「防颱型百葉30× 100鍍鋁鋅鋼板@75mm」相符。然被告卻以契約工程圖設計 為「金屬木格柵圖」效力高於標單上「防颱型百葉」之名 稱,而辯稱原告同意其設計圖,被告前開抗辯違背建築物 屋頂二側須為防風防雨之經驗法則,並不足採。 (2)另所謂「圖說」,包含「圖」與「說」,被告所繪製之金 屬木格柵有「圖」而無「說」的文字說明及工程施工規範 ,並故意不告知其錯誤設計,且被告亦未交付「防颱型百



葉30×100鍍鋁鋅鋼板@75mm」廠商送審資料與原告,原告 無從得知「防颱型百葉」材料相關資料致無法核定,而未 能及時發現被告刻意隱瞞未以防颱型百葉設計。是被告規 避原告核定該工項送審資料之權利,廠商以設計圖之非防 風防雨之金屬木格柵裝設,施工期間因颱風挾帶大量雨水 灌入造成活動中心木地板毀損並致工期延宕,1期工程廠 商並以指示錯誤而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纏訟至今。 (3)1期工程若為防颱型百葉設計施作,何須增加預算再由2期 工程編列擋雨設施工程,原因即在於被告未遵照原告指示 ,而設計無防風防雨及無任何實際效用之金屬木格柵裝設 ,故原告為彌補被告之錯誤設計,致須增加預算於2期工 程增設擋雨工程,以保護建築物內部設備。
(4)此外,益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菱公司)所出具系 爭出廠證明書其中載明「防颱型背百葉」,被告卻抗辯為 防「台」型背百葉指的是裝置金屬木格柵位置。然除標單 名稱為「防颱型百葉」外,設計圖說上未有類似名詞出現 ,何謂防「台」?被告應說明以釐清。且出廠證明中「防 颱型背百葉」名稱既甚明確,被告審查通過原廠出廠證明 文件,卻故意遺漏材料送審書供原告核定,實難理解。 (5)綜上,原告自始自終均指定被告設計「防颱型百葉」工項 ,被告辯稱「誤植」一詞,乃為卸責之說法。
(6)對被告所提鋁門窗材料廠商送審資料、「鋁門窗製造圖」 圖說送審書、嘉義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見本院卷二 第33頁至248頁)等文書之製作名義人及內容之真正不爭 執。惟系爭鑑定報告書確就系爭2期工程廠商對擋雨之設 施是否密合、是否具擋雨功能有明確之鑑定,鑑定結果認 確無法擋雨且擋雨設施不密合。且事實上依原告提出之證 13、14、15之照片,其立體圖面可看出未施作部分。(二)監造不實部分:被告未確實執行監造系爭工程,造成在「 1期工程」部分,有「噴塗仿石質牆面材」、「木質槽孔 吸音板」等工程之施作與契約規範不符;且因「鋼構數量 未詳實記錄」,致嗣1期工程廠商為價值2,107,167元鋼構 數量之請求,及因「餘土清運未詳實記錄」,致嗣1期工 程廠商為價值14,957元餘土清運之請求。另在「2期工程 」部分,「噴塗仿石質牆面材」之施作與契約規範不符, 且「金屬木格柵內A級壓克力板,T=6mm」及「金屬木格柵 安裝處加裝固定座及吊運」工程有未施作部分。復自系爭 1期、2期工程廠商之下包負責人即彩虹塗裝有限公司(下 稱彩虹公司)負責人王本樟於調查站之供述,可知系爭工 程圖說係6層,而1期及2期廠商與其下包廠商卻僅施作3層



,然被告未確實監造,原告爰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1項(一 )、第6條第2項(四)等約定,請求被告賠償下列金額: 1、「1期工程」部分:
(1)噴塗仿石質牆面材之施作與契約規範不符部分: ①自彩虹公司負責人王本樟於調查站之供述,可知系爭工程 圖說依約應施作6層,然施作3層,業如前述。且依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台南高分院)107年度建上易字第1 3號事件送鑑定結果,竟僅施作2層,甚至A4-4僅塗裝1層 (見試驗報告,本院卷二第477頁),被告自有監造不實 之違失,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②被告應賠償原告12,475元【計算式:工項總金額837,188 元-(1:3水泥砂漿打底有施作無瑕疵,193×1,436=27 7,148元)=工項金額560,040元;560,040元×建造費用4 .95%×監造服務費45%=12,475元)。 (2)木質槽孔吸音板工程之施作與契約規範不符部分: ①廠商須依工程圖說施工,工程設計圖無法表達之處,須賴 「說」加以補充詳述,才能使施工廠商使用正確材料、規 格及工法施作。而原告活動中心地下室視聽教室1期廠商 施作雙層木質槽孔吸音板與2期廠商施作1樓音樂教室雙層 木質槽孔吸音板,同樣為被告所設計規劃及監造,圖說規 範相同,皆為同一材質即矽酸鈣板(見1期工程廠商常詠 公司與2期工程廠商振谷公司木質槽孔吸音板施工圖說影 本,本院卷一第353至357頁)。且單價分析表皆載明為牆 面材、木質槽孔吸音板材(見系爭工程單價分析表【標單 】影本、系爭工程2期工程單價分析表【契約】影本,本 院卷一第359至361頁)。依圖所示左下半部為大範圍區域 圖,右側為施工大樣圖,圖「說」皆明確標註為矽酸鈣板 ,且資料送審書的審查表格亦詳載為矽酸鈣板(見系爭工 程雙層木質槽孔吸音板材(耐熱二級)材料設備送審書影 本,本院卷二第257至269頁)。是在依相同圖說施作雙層 木質槽孔吸音板,2期工程廠商所施作為內層矽酸鈣板, 外覆以木質板,符合圖說規範,僅因間距不符規範,原告 遂依契約規定予以減價收受(見系爭2期工程驗收紀錄表 影本,本院卷一第363頁)。然1、2期工程之槽孔木質吸 音板既皆為相同圖說,何以1期工程採用非矽酸鈣板材質 ,而2期工程廠商採用矽酸鈣板材質之木質槽孔吸音板) ,2期工程以矽酸鈣板施作即係符合圖說,被告卻對1期工 程廠商所用材料無矽酸鈣板認定為「誤植」?另施工詳圖 僅為圖案,仍待圖說文字說明加以確定材料種類,非如被 告所言均無矽酸鈣板置入施工範圍。另參酌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5153 號不起訴處分書中,證人姚國偉證稱:「葉世宗事務所同 意木質槽孔吸音板材後層不加矽酸鈣板…」等語(見嘉義 地檢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5153號不起訴處分書節影本, 本院卷二第271至278頁),足見被告明白材質須為矽酸鈣 板,卻未告知原告,擅自同意更改材料不符圖說、價格較 低的木質槽孔吸音板。
②被告應賠償原告8,717元(計算式:工項金額391,314元× 建造費用4.95%×監造服務費45%=8,717元)。 (3)鋼構數量未詳實記錄部分,被告應賠償46,937元(計算式 :工項金額2,107,167元×建造費用4.95%×監造服務費45 %=46,937元)。至被告主張抵銷部分,原告主張應依契 約約定數量,而非實際數量計算系爭監造費用。 (4)餘土清運未詳實記錄部分,被告應賠償333元(計算式: 工項金額14,957元×建造費用4.95%×監造服務費45%=33 3元)。至被告主張抵銷部分,原告主張應依契約約定數 量,而非實際數量計算系爭監造費用。
2、「2期工程」部分:
(1)噴塗仿石質牆面材之施作與契約規範不符,被告應賠償6, 663元【計算式:工項總金額423,719元-(1:3水泥砂漿 打底有施作無瑕疵,162×769=124,578元)=工項金額2 99,141元;299,141元×建造費用4.95%×監造服務費45 % =6,663元】。
(2)金屬木格柵內A級壓克力板,T=6mm工程、金屬木格柵安裝 處加裝固定座及吊運工程未施作部分:
①原設計圖說為玻璃材質,圖說標註上下區域皆需以SILIC0 NE995填縫劑填縫,因原告要求玻璃材質改為強化壓克力 板,圖說改為鋁材及膠條工程。原告函文附件並標示應施 作區域圖,然2期工程廠商僅施作下層及垂直方向縫隙處 以膠條填縫後並以鋁材封閉,漏未施作上層填層填縫及鋁 材工程區域圖,且嘉義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亦稱:「2 期工程接近弧形上方第2期廠商之擋雨設施與弧形樑,未 密合仍有縫隙.部分大於原子筆直徑」(見嘉義市立玉山 國民中學活動中心興建工程漏水事件鑑定報告節影本,本 院卷一第365至369頁),足證壓克力板上方有縫隙,即二 側上方漏未施作填縫膠條及鋁材工程,而被告應依契約監 造有無施作,是廠商漏未施作造成每逢風雨沿縫隙灌入, 被告監造不實至為明確。
②被告應賠償原告關於金屬木格柵內A級壓克力板,T=6mm工 程未施作部分之損害計2,581元,計算如下:



Ⅰ、工程總價金253,232元-(A級壓克力板材料單價872元× 工程材料面積152=132,544元)=120,688元。 Ⅱ、120,688元×未施作比例0.24(未施作長度27m/現場測量 總施作長度112.5m=0.24)×2側=57,930元。 Ⅲ、處以1倍懲罰性違約金即57,930元×2=115,860元。 Ⅳ、工項金額115,860元×建造費用4.95%×監造服務費45%=2 ,581元。
③被告應賠償原告關於金屬木格柵安裝處加裝固定座及吊運 工程未施作部分之損害計3,303元,計算如下: Ⅰ、每m單價1,373元×現場測量27m×2側=74,142元。 Ⅱ、處以1倍懲罰性違約金即74,142元×2=148,284元。 Ⅲ、工項金額148,284元×建造費用4.95%×監造服務費45%=3 ,303元)。
(三)另被告未依約確實設計、監造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另依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賠償部分:
1、被告計算錯誤部分:系爭工程契約數量為被告所設計,除 原規劃工程1億元工程預算,又估算需增加2千萬元設備預 算,並依其規劃設計金額執行招標作業。工程期間經被告 監造作成工程文件記錄,不料被告於接近工程竣工前又提 出多次金額數量不同之契約變更,致廠商請求實作數量遠 高於契約數量之價金,被告顯有歸責之事由(見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判決影本,本院卷一第63至103頁)。 (1)特殊鋼構架工程部分:因契約約定數量為193頓,且工作 日誌、監造日誌亦皆為此數量之紀錄,惟嗣1期工程廠商 主張並經鑑定實作數量為249噸,復經法院認定原告應給 付廠商2,107,167元,故被告應賠償原告此部分損害2,107 ,167元。
(2)餘土清運工程部分:因系爭契約約定數量為10,388立方公 尺,工作日誌、監造日誌亦皆為此數量之紀錄,唯嗣1期 工程廠商主張並經法院認定原告應給付廠商11,607立方公 尺數量之金額14,957元,故被告應賠償原告此部分損害14 ,957元。
2、因設計錯誤而增加支出工項部分:被告明知系爭工程屋頂 兩側應為防風、防雨之防颱型百葉設計,其卻為毫無避風 、雨之金屬木隔柵設計,業如前述。是被告未按契約審查 該工項材料,且未送交原告備查,致原告須另增預算而施 作金屬木格柵內A級壓克力板,T=6 mm工程、金屬木格柵 安裝處加裝固定座及吊運工程等工程以補救,故原告因而 支出(1)金屬木格柵內A級壓克力板,T=6mm工程金額支 出253,232元、(2)金屬木格柵安裝處加裝固定座及吊運



工程金額811,443元,足認被告顯有可歸責事由。(四)綜上,被告應賠償原告3,450,20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一)對被告所提被告所提鋁門窗材料廠商送審資料、「鋁門窗 製造圖」圖說送審書、嘉義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見 本院卷二第33頁至248頁)等文書之製作名義人及內容之 真正不爭執。惟鑑定報告書確實有就2期工程廠商對擋雨 之設施是否密合,是否具有擋雨之功能有明確之鑑定,鑑 定結果認為確實無法擋雨且擋雨設施不密合。且事實上依 照原告提出之證13、14、15之照片,其立體圖面可看出未 施作部分。
(二)彩虹公司負責人王本樟固於調查中供稱其猜測被告建築師 在設計時誤植舊翻新工程圖說云云,然顯係卸責之詞。三、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3,450,208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請准供擔保 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以:
一、原告辦理系爭工程採購案,系爭1期工程係由訴外人常詠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常詠公司)得標,2期工程係由訴外 人振谷有限公司(下稱振谷公司)得標。至1期及2期工程之 設計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則係兩造分別於98 年9月14日及100年11月30日簽訂。
二、關於原告所主張系爭工程屋頂兩側之建築應為防風防雨之「 防颱百葉型」設計部分:
(一)系爭工程設計規劃期間,經原告及其上級機關多次審查、 指示及修正。其中原告所提之簡報資料(見本院卷一第32 7至第337頁)為競圖時期之簡報內容,並非經審查核定之 發包圖說,系爭工程所發包之設計圖說係如被告所提之金 屬木格柵施工圖影本及「防颱型百葉30×100mm鍍鋁鋅鋼 板@75mm」詳細價目表【標單】影本(見本院卷一第253至 257頁)所示。
(二)依系爭工程之鋁門窗材料廠商常詠公司送審資料影本,防 颱型百葉窗僅係型錄眾多產品中之一。鋁門窗材料廠商並 非僅提供防颱型百葉窗供選購。此外,系爭工程另有「鋁 門窗製造圖」圖說送審書之審查程序,故廠商生產、製造 應以此圖說為準;況上開圖說中之送審核章表尚有原告備 查之用印(見本院卷二第123頁)。而上開材料廠商送審 資料以及圖說送審圖,亦均以「30*100mm鍍鋁鋅鋼板@75m m」之工程圖說即上開金屬木隔柵施工圖為依據。



(三)「防颱型百葉」與「30×100mm鍍鋁鋅鋼板@75mm」,乃完 全無法相容之產品,本工項依發包時之工程圖說及詳細價 目表【標單】,確定施工項目為「屋頂平台30×60mm鍍鋁 鋅鋼板@90mm」、「防颱型百葉30×100mm鍍鋁鋅鋼板@75m m」、「看台下方百葉30×100mm鍍鋁鋅鋼板@76mm」、「 看台上方百葉30×100mm鍍鋁鋅鋼板@76 mm」、「大門百 葉30×10m m鍍鋁鋅鋼板@76mm」,前開描述均為金屬木格 柵之規格,而非「防颱型百葉」之規格,至「防颱型百葉 」係誤植所添加。況自原告所提益菱公司出廠證明書(見 本院卷一第351頁),更足徵系爭產品是「金屬木格柵」 ,而非「防颱型百葉」。其中30×60mm指的是金屬木格柵 尺寸為30mm×60mm;30×100mm,指的是金屬木格柵尺寸 為30mm×100mm。@90mm,指格柵間隔90mm;@75mm,指格 柵間隔為75mm;@76mm,指格柵間隔為76mm。至「屋頂平 台」、「防颱型背百葉」、「看台上方百葉」、「大門百 葉」,指的是裝置金屬木格柵的位置。
(四)況「防颱型百葉30×100mm鍍鋁鋅鋼板@75mm」之爭議,業 經嘉義地檢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5153號為不起訴處分。(五)若認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則對原告所主張其得請求被 告賠償此部分損害182,400元之事實不爭執。三、關於原告所主張系爭1期及2期工程關於「噴塗仿石質牆面材 」施作與規範不符部分:
(一)依系爭1期工程施工規範圖說所示,施工範圍由內而外包 括:①高抗張力纖維網。②強化壁塗裝工程。③底材塗層 (防水型封閉乳液)。④主材塗層一(仿石質感複層塗料 )。⑤主材塗層二(多層膜彩岩石塗料)。⑥表面材塗層 (抗紫外線聚胺脂面漆);附註部分為:原舊牆面建診時 磁磚附著不良處敲除整平,並以樹脂砂漿填平磁磚縫。顯 見此項施工工法係用在舊建築物外牆拉皮之用,而非用在 新建築物之外牆,因新建築物外牆之工法,通常不必使用 高抗張力纖維網及多層膜彩岩石塗料。
(二)另依系爭1期工程之詳細價目表【標單】,其中「外牆,1 :3水泥砂漿打底+噴塗仿石質牆面材(含分割縫)」編 列數量為1,436㎡;而關於「外牆,1:3水泥砂漿打底+ 噴塗仿石質牆面材(含分割縫)」之單價分析表【標單】 中之「高抗張力纖維網」單價為51元/㎡,因此有關「高 抗張力纖維網」爭議之總價僅為73,236元(計算式:51元 /㎡×l,436㎡=73,236元)。
(三)此外,「噴塗仿石質牆面材」工程係1期工程承攬廠商常 詠公司於101年1月12日提送「噴塗仿石質塗料材料設備送



審書」含該工項使用材料之相關文件,經監造工程師蔡錦 堂完成實質審定後(審查表中加註:尚符規定並請依圖說 契約規範施作),被告於101年1月19日核定,復經業主即 原告於101年1月19日備查。1期工程承攬廠商常詠公司發 現本工項之工程圖說與實際施工工序不符時,應提出釋疑 申請單,由設計監造單位依法回答並作為施工依據,然常 詠公司並未提出釋疑申請單。
(四)至此工項之施工監造單位之義務,為就承攬廠商施作該工 項進行抽驗及抽查,因本工項於監造計晝內並無設定「檢 驗停留點」,承攬廠商是否按圖說契約規範施作隱蔽部分 ,監造單位並無法確認。且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三級品管)之分工,監造單位之工作項目為抽驗材料設 備品質、抽查施工品質等,並非逐批、逐項實質查核。(五)系爭工程之「外牆,1:3水泥砂漿打底+噴塗仿石質牆面 材」爭議,亦經嘉義地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其理由為 :「(二)「噴塗仿石質塗料材料設備送審書」記載工序 之部分:1.證人即彩虹公司負責人王本樟證稱:「該施工 大樣是舊翻新工程適用,而本工程是新建工程,並不適用 該施工大樣」、「本工程為新建工程,並非舊牆面建診, 我猜測建築師葉世宗可能在設計仿石漆工程施工大樣上誤 植舊翻新工程的圖說」、「本工程為新建工程,並非舊牆 面建診,所以不需要『玻璃纖維網』」等語,是被告葉世 宗辯稱僅係誤植乙節,勘予採信。2.復觀之玉山國中99年 12月27日詳細價目表【標單】(第4頁)、單價分析表【 標單】(第34頁)所示,常詠公司雖有以「高抗張力纖維 網」請款73,236元(51×1,436=73,236元),惟此金額 僅佔將近1億元總工程款之0.07%,比例甚微,是被告葉世 宗辯稱僅係誤植乙節勘予採信,尚難僅憑有請款「高抗張 力纖維網」此一事實,遽認被告3人即有背信或詐欺之犯 行。」(見嘉義地檢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5153號不起訴 處分書影本,本院卷一第313至320頁)。足證新建築物外 牆之工法,通常不必使用高抗張力纖維網及多層膜彩岩石 塗料。
(六)若認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關於1期工程之「噴塗仿石質牆面材」監造不實部分,原 告雖請求被告賠償73,236元,然依1期工程之詳細價目表 【標單】及單價分析表【標單】中,「外牆,1:3水泥砂 漿打底+噴塗仿石質牆面材(含分割縫)」編列數量為1, 436㎡,其中「外牆,1:3水泥砂漿打底+噴塗仿石質牆 面材(含分割縫)」之單價分析表【標單】中之「高抗張



力纖維網」單價為51元/㎡,數量為1,436㎡,因此有關「 高抗張力纖維網」爭議之總價僅為73,236元(計算式:51 元/㎡×l,436㎡=73,236元),且縱令監造疏失屬實,違 約扣款監造費用金額應為1,631元(計算式:73,236×4.9 5%×45%=1,631)。
2、關於2期工程之「噴塗仿石質牆面材」監造不實部分,原 告雖請求被告賠償6,663元,然「高抗張力纖維網」單價 為49元/㎡,數量為769㎡,因此有關「高抗張力纖維網」 爭議之總價僅為37,681元(計算式:49元/㎡x769㎡=37, 681元),縱令監造疏失屬實,違約扣款金額應為839元( 計算式:37,681×4.95%×45%=839)。四、關於原告所主張「木質槽孔吸音板」施作與規範不符部分:(一)承攬廠商常詠公司於100年11月21日提送之「雙層木質槽 孔吸音板材(耐燃二級)材料設備送審書」所檢附之相關 文件,係依「槽孔吸音板」圖說所準備,並經被告於100 年12月26日核定、原告於100年12月28日備查在案。而實 際施工亦符合前開「槽孔吸音板」圖說。且詳細價目表【 標單】及單價分析表【標單】亦係依前開「槽孔吸音板」 圖說所編列。而觀之原告所提「槽孔吸音板施工大樣圖」 7張施工詳圖(見本院卷一第353頁),係1期工程之施工 大樣圖,均無「矽酸鈣板」置入施工範圍內,顯見木質槽 孔吸音板施工過程並無須使用矽酸鈣板。至原告所提「槽 孔木質吸音板牆面大樣圖」(見本院卷一第357頁),則 是2期工程之施工大樣圖,與1期之施工大樣圖不同。另原 告提出之單價分析表【標單】(見本院卷一第359頁), 顯示「雙層木質槽孔吸音板材(耐燃二級)」之工料,包 括:牆面材(木質槽孔吸音板材)、輕鋼架(鋁骨架及金 屬夾具)、擊釘五金、安裝工資、零星工料及工具耗損, 並無將矽酸鈣板納入工料之單價分析中。前開詳細價目表 【標單】及單價分析表【標單】均無矽酸鈣板之工料名稱 ,施工廠商常詠公司請款時也無就矽酸鈣板請款,原告何 來損失?常泳公司依上開「槽孔吸音板」圖說(即槽孔吸 音板施工大樣圖影本,見本院卷一第269頁)所示施工, 故原告主張被告監造不實應無理由,從而原告主張違約扣 款即無理由。
(二)此項爭議係因施工規範抄寫過程中,誤將矽酸鈣板規範納 入槽孔吸音板之施工規範,才會有「1.為達到防火質輕的 效果本材料需使用雲母、蛭石等原料,且其添加比例需達 目視可見的程度。2.厚度:12mm,每片板材背面需有中文 標示係酸鈣板字樣,符合商品標示原則。3.需符合環保標



章及綠建材認證標章認證書。4熱能性:小於12c㎡/hr。5 .據標檢局CNS137771.OFK耐燃一級驗證登入證書。6.依CN S標準測試HF、IICN不得檢出。7.生產廠商其品質控制需 符合CNS12681認證,為專業的矽酸鈣板製造廠,並獲得標 檢局CNS137771.0FK矽酸鈣板正字標記認證書。8.本工程 須為內政部核准之室內裝修業者方可拖工」等明顯與圖說 不符之施工規範。
(三)而依原告與常詠公司之「工程採購契約書」第1條第4項約 定:「契約文件間如有不一致之處,除文件內附記特別聲 明優先適用外,其適用之優先順序如下:(一)契約本文 條款。(二)開標、議價及決標記錄。(三)補充投標須知 。(四)投標須知。(五)工程圖說。(六)施工補充說 明。(七)工程施工規範。(八)施工說明書。(九)詳 細價目表(工程數量清單)。」可知工程圖說之適用優先 於工程施工規範。又常詠公司發現本工項之工程圖說與工 程施工規範不符時,即應提出釋疑申請單,然常詠公司未 提出,亦如前述。
(四)原告所提之2期工程「驗收記錄」,其中「與契約、圖說 、貨樣規定不符及其情形」第7點係「槽孔木質吸音板間 距尺寸為20mm(原契約規定為13mm)。」(見本院卷一第 363頁),看不出2期工程廠商施作內層為矽酸鈣板。且原 告所提系爭2期工程現場勘驗記錄指出:「(四)W6牆面 -01,雙層木質槽孔吸音板材(耐燃二級)施作情形:1. 施作數量為106平方公尺符合。2.現場查看施作木板板材 寬度未符合規定,依合約辦理減價收受扣除20%價金,再 罰款1倍的價金。」(見本院卷一第61頁),確實係指出 施作木板板材寬度未符合規定,並無指出無矽酸鈣板之缺 失。原告雖提出「二期廠商音樂教室木質槽孔吸音板相片 」(見本院卷二第281頁),證明確有矽酸鈣板之存在, 然2期工程廠商係依上開「槽孔木質吸音板牆面大樣圖」 之施工大樣圖(見本院卷一第357頁)施作。而1期工程廠 商係依上開「槽孔吸音板施工大樣圖」(見本院卷一第35 3頁)之施工大樣圖施作。
(五)另「雙層木質槽孔吸音板材」之爭議,亦經上開嘉義地檢 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5153號不起訴處分書認定載明:「 (一)有關「雙層木質槽孔吸音板材(耐燃二級)材料送 審書」記載矽酸鈣板之部分:1.觀之玉山國中與常詠公司 之工程採購契約書第一條第四項載明:「契約文件間如有 不一致之處,除文件內附記特別聲明優先適用外,其適用 之優先順序如下:…(五)工程圖說。…(七)工程施工



規範」等文,是工程圖說優先於工程施工規範適用之。2. 證人姚國偉證稱:「當時我在現場施作時,發現矽酸鈣板 具有反射音效葉世宗建築師所設計雙層木質槽孔吸音板 材沒有吸音效果,當時我有向監造單位反應,包含葉世宗 建築師與該事務所派出的監造人員反應」、「葉世宗建築 師同意木質槽孔吸音板」等語、證人即上發土木包工業負 責人李國樑證稱:「目前廠商僅生產木質槽孔吸音板,並 不含矽酸鈣板,但也具有同等級功效及防火實效」、「這 些送審資料都是我向材料供應商取得後,交給常詠公司送 交監造單位送審」等語,足見本工程使用矽酸鈣板反致吸 音效果不佳,並無使用矽酸鈣板之需要,是被告葉世宗辯 稱契約上工程圖施工規範誤植矽酸鈣板乙節,尚稱可採。 3.再觀之玉山國中99年12月27日詳細價目表【標單】(第 4頁)、單價分析表【標單】(第26頁)所示,均未以矽 酸鈣板請款,益徵渠等並無背信或詐欺之犯行。」(見本 院卷一第317至318頁)。
(六)若認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則對原告所主張系爭1期工 程中木質槽孔吸音板工程之施作與契約規範不符,被告應 賠償8,717元(計算式:工項金額391,314元×建造費用4. 95%×監造服務費45%=8,717元)之事實不爭執。五、關於1期工程中鋼構數量、餘土清運未詳實記錄部分:(一)鋼構、餘土清運確均係使用於系爭工程,原告並無損害。 且常詠公司與原告間之訴訟,法院並未認定有數量未詳實 記載之疏失,原告請求自無理由。
(二)若認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因監造費之計算,係以建造費用之4.95%之45%,而建造費 用之計算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另監造服務費用 部分,依系爭契約第6條第2項第(四)款規定:「監造服 務費用,佔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45。」。設計費用則係依 系爭契約第6條第2項第(二)款規定:「設計服務費用, 佔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40。」,而此部分應屬設計服務費 扣減,金額為41,722元(計算式:2,107,167×4.95%×40 %=41,722),此為被告應賠償原告之設計服務費扣減額 。
2、惟因鋼構實作數量超過契約數量,原告應給付被告之監造 費用為46,937元(計算式:2,107,167×4.95%×45%=46, 937),故經抵銷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前開41,722元為 無理由。
3、惟因餘土清運數量超過契約數量部分,亦應屬設計服務費 扣減,對原告所請求設計服務費扣減金額為296元(計算



式:14,957×4.95%×40%=296)之事實不爭執。然因餘 土清運數量超過契約數量,原告應給付被告之監造費用為 333元(計算式為14,957×4.95%×45%=333),並進而主 張與原告請求之前開296元抵銷,故原告就此部分之請求 亦為無理由。
六、關於原告所主張2期工程之「金屬木格柵內A級壓克力板,T =6mm」、「金屬木格柵安裝處加裝固定座及吊運」均有未 施作部分,原告並提出「嘉義市立玉山國民中學活動中心興 建第二期工程現場勘驗記錄」(見本院卷一第59至61頁)為 證云云。惟:
(一)被告否認原告前開主張之真正,原告應舉證證明之。實則 ,前開「金屬木格柵內A級壓克力板,T=6mm」、「金屬 木格柵安裝處加裝固定座及吊運」均無未施作部分。且自 卷證觀之,亦無從知悉未施作長度為27公尺。(二)另依「嘉義市玉山國民中學活動中心興建工程漏水事件鑑 定報告」之鑑定分析及結果,其中漏水位置與2期工程廠 商有關者為:「第二期廠商竣工圖.(詳附件(四))A8- 5中,施工6mmA級壓克力板擋雨設施,依竣工圖擋雨設施 單元說明.1.框為鋁材2.安裝壓克力板及膠條3.依現場丈 量尺寸,然該處下方地板雨後仍有漏水之積水痕,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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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彩虹塗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