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甄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甄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甄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1 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度嘉簡字第144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