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7號
CYDM,108,聲,37,2019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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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嚴俊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
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嚴俊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月3日提出聲請書意旨略以:受刑人嚴 俊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3年,在監執行中,於108年1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前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5月、8月(2罪)、6月(以上各 罪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 月、8月(以上2罪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5號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確定後,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年接續在監 執行,共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附本院卷可稽,堪認無訛。且本院為受刑人上 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無誤,受刑人並經核准假釋 之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2日法授矯字第10701935681 號函暨107年12月4日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育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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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