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柏儀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柏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郭柏儀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 以100年度聲字第282號、101年度聲字第83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9月、12年1月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1月19日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