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08年度,166號
CYDM,108,嘉簡,166,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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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嘉簡字第1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向奕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 年度偵字第5317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易字第61號),裁定本案不經通常
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向奕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向奕嘉於民國107 年7 月2 日下午10時許,在嘉義市西區歌 神KT V外,以新臺幣7 萬元之價格,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之成年男子,購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純質淨重35 .153公克)及咖啡包毒品51包(其中彩色包裝50包,含第三 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5.01公克及微量無法估算 純質淨重之硝甲西泮;黑色包裝1 包,含氯乙基卡西酮0.23 公克,微量無法估算純質淨重之甲苯基乙基戊酮、硝甲西泮 ),欲供己施用。嗣為警於107 年7 月4 日下午11時許,在 嘉義市西區廣州街與蘭州四街口查獲,並扣得上揭毒品(即 附表編號1 至3 )及手機2 支(即附表編號4 至5 )。二、證據名稱:
㈠、業據被告向奕嘉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㈡、自願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 現場查扣物5 張照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各1份。㈢、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第三級毒品。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爰審酌被告無前科之素行 ;為供自身施用而持有扣案第三級毒品之犯罪動機;持有毒 品之數量、時間;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父 母健在,目前一個人在臺北工作、居住,從事售車業務,月 收入約3 、4 萬元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扣案如附表編號 1 至3 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核屬違禁物,均 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於附表編號



4 至5 之物,則無證據顯示與被告本件持有毒品犯行有關, 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 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振名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陳睿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 │
├──┼───────────────────┤
│ 1 │愷他命1 包(驗餘淨重45.704公克,檢驗前│
│ │純質淨重35.153公克) │
├──┼───────────────────┤
│ 2 │內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硝甲西泮(硝│
│ │甲氮平)之彩色包裝咖啡包50包(驗餘淨重│
│ │9.49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純質淨│
│ │重5.01公克) │
├──┼───────────────────┤
│ 3 │ 內含氯乙基卡西酮、微量甲苯基乙基胺戊 │
│ │ 酮、微量硝甲西泮(硝甲氮平)之黑色包 │
│ │ 裝咖啡包1 包(驗前純質淨重0.23公克) │
├──┼───────────────────┤
│ 4 │SAMAUNG 智慧型手機1 支(內含門號090639│
│ │6001號SIM卡1 張) │
├──┼───────────────────┤
│ 5 │IPhone6S智慧型手機1 支(內含門號097505│




│ │1823號SIM卡1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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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