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8年度,55號
CYDM,108,交易,55,2019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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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亨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8490號),本院受理後(108 年度嘉交簡字第21號)
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亨利於民國107 年5 月 12日1 時45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嘉 義市東區忠孝路798 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途經該巷與27弄 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 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 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 情形,竟疏未注意,貿然前行,適告訴人盧政忠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嘉義市忠孝路798 巷27弄由 北往南方向駛至,亦未注意車輛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左方 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盧政忠人、 車倒地,受有右肱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 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定 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 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 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第452 條亦分有 明定。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 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因與被告調解成立 ,而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 各1 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之,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咨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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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