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7年度,9號
CYDM,107,侵附民,9,201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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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A女(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丁詠純律師
被   告 ARADHYULA THIRUMALA VASU(瓦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37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甲對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37號,被告RADHYULA THI RUMALA VASU(瓦蘇)妨害性自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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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