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號聲 請 人 張志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邦嘉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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