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7號
NTDV,108,司票,17,201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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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蔡子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郁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請補繳本票原本3張。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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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