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3號
NTDV,108,司拍,3,201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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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號
聲 請 人 游淙州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樹東陳文良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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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