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號聲 請 人 游淙州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樹東、陳文良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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