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2號
NTDV,108,司促,62,201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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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張靜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建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1月13日合併,並更名為「永豐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張靜茵於民國94年04月14日向聲請人訂立有現
  金卡契約書,自核卡日起為期一年,期滿時,如立約人不為
  反對續約之意思,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
  短期循環融資契約第1條)。經本行調整額度為30,000元整
  ,依約應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並依年息百分之18.25按日
  計息。
  (三)上開債務,相對人如未按期本息攤還時,除按原訂利
  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原訂
  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則按原訂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
  違約金。債務人至民國95年08月29日尚積欠本金新臺幣24,5
  97元及如請求金額欄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覆經催討,迄未
  清償。(現金卡契約第三條)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
  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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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