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卓志朋
債 務 人 馮秀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零柒佰伍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款人卓志朋於就讀真理大學〈麻豆校區〉時,邀同
馮秀蘭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
乙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轉入催收款後利率、
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
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
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
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
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
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
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
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
部分)計算。
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130,754元
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
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
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之
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
馮秀蘭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卓志朋、馮│自民國107年8│至民國107年1│年利率百分之一│
│ │130,75│秀蘭 │月6日起 │1月5日止 │點一五 │
│ │4元 │ ├──────┼──────┼───────┤
│ │ │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二│
│ │ │ │1月6日起 │ │點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卓志朋、馮│自民國107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0,75│秀蘭 │月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4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者依│
│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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