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5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江英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零捌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江英豪於1.民國106年11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38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5計算,逾期繳
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
以九期為限。2.民國106年11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5,
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
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5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
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
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1
9,677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
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45,40
7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
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
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英豪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319,67│ │七年十一月十│ │七點五計算之利│
│ │7元 │ │五日起 │ │息 │
├──┼───┼─────┼──────┼──────┼───────┤
│ 002│新臺幣│江英豪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45,407│ │七年十一月十│ │七點五計算之利│
│ │元 │ │五日起 │ │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英豪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319,67│ │七年十二月十│ │以內者,按上開│
│ │7元 │ │六日起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超過六個月者,│
│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之違│
│ │ │ │ │ │約金(按月計付│
│ │ │ │ │ │違約金,違約金│
│ │ │ │ │ │之計付最高以連│
│ │ │ │ │ │續九個月為限)│
├──┼───┼─────┼──────┼──────┼───────┤
│ 002│新臺幣│江英豪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45,407│ │七年十二月十│ │以內者,按上開│
│ │元 │ │六日起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超過六個月者,│
│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之違│
│ │ │ │ │ │約金(按月計付│
│ │ │ │ │ │違約金,違約金│
│ │ │ │ │ │之計付最高以連│
│ │ │ │ │ │續九個月為限)│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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