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19號
NTDV,108,司促,419,2019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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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1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楊景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肆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整,約
  定於民國96年8月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付,延
  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
  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
  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2)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4年10月16日,目前尚欠本
  金215,411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授信約定
  書第8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
  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3)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可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
  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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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