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黃秀蘭即黃金城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秀卿即黃金城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金重即黃金城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水吟即黃金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金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陸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民事
聲請更正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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