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87號
NTDV,108,司促,387,2019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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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力行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莊大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明德兼吳月雲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玉珍 

一、債務人吳明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月雲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
  人王玉珍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零肆佰肆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二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陸仟零陸拾肆元及違約金新臺幣
  壹仟叁佰壹拾伍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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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