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91號
NTDV,108,司促,291,20190111,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李咨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耀銘即楊坤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叁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