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號
NTDV,108,司促,17,20190102,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莊國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叁萬叁仟壹佰玖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壹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莊國祥於民國89年10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7年12月23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833,196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
  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