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何筱雯
相 對 人 陳鎮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 保聲請人對於其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9月15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6萬元。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3年9月10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 算。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八)相對人:陳鎮興。
嗣相對人陳鎮興於103年9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26萬元,約定 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4年9月11日,並 設定上開抵押權提供擔保,詎相對人已屆清償期仍未還款, 尚欠本金26萬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他項權 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為證。
三、本院於107年12月14日通知相對人陳鎮興如認本件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 ,該通知並於108年1月2日送達於相對人,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稽,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經核合於 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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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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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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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國姓鄉 │北港溪 │ │228 │空│2624 │全部 │陳鎮興 │
│ │ │ │ │ │ │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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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