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5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埔里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顏來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漢明兼林秀芳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嘉良即林秀芳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惠美即林秀芳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惠筠即林秀芳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秀美
一、債務人黃嘉良、黃惠美、黃惠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秀芳之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黃漢明、林秀美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壹拾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支付
命令更正狀繕本)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