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552號
NTDV,107,司促,6552,2019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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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5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埔里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顏來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漢明兼林秀芳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嘉良即林秀芳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惠美即林秀芳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惠筠即林秀芳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秀美 


一、債務人黃嘉良黃惠美黃惠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秀芳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黃漢明林秀美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壹拾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支付
  命令更正狀繕本)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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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