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148號
NTDM,107,附民,148,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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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48號
原   告 王文豪


被   告 朱哲寬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易字第28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參照)。
二、本件被告朱哲寬被訴傷害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30日以107 年度易字第286 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 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 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雅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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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